如何認定黨員⚗️、公職人員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或兼職取酬🕐,是監督執紀執法實務中的難點問題,現將相關規定分類梳理,供大家參考。
一、“經商兼職”黨紀處分規定
黨員: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製、定向增發、兼並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托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六條 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七條 黨員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在該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或者違規任職、兼職取酬的🦶🏽,該黨員領導幹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十八條 黨和國家機關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 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二👧🏻、“經商兼職”政務處分規定
公職人員: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三十六條 違反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違反規定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公務員: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二十七條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事業人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
第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處分。
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國企人員: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幹規定》 第五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忠實履行職責。不得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下列行為:
(一)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或者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六)未經批準兼任本企業所出資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的領導職務🙅🏽♀️,或者經批準兼職的🧑🏻⚕️,擅自領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第二章所列行為規範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分別給予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
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除適用前款規定外👸🏿,視情節輕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處分。
對於其中的共產黨員,視情節輕重,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
第二十六條 國有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以外的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其他人員、國有企業所屬事業單位的領導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國有參股企業(含國有參股金融企業)中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企業國有資產法》 第七十一條 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
(四)違反本法規定與本企業進行交易的。
三、“經商兼職”身份法規定
公務員:
《公務員法》 第四十四條 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必須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第一百零七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管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條 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製(返聘)。
前款所列職位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實行聘任製。
監察官🧑🏻🏫♍️:
《監察官法》 第二十二條 監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職務,不得兼任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事業單位的職務,不得兼任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執業律師👊🏿、仲裁員和公證員⛹️。
監察官因工作需要兼職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批準🥁,但是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法官:
《法官法》 第二十二條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檢察機關的職務,不得兼任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事業單位的職務,不得兼任律師、仲裁員和公證員。
檢察官🧸:
《檢察官法》 第二十三條 檢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的職務🙅🏽,不得兼任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事業單位的職務🛴,不得兼任律師🙇🏿、仲裁員和公證員。
警察:
《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外交人員🐜:
《駐外外交人員法》 第三十三條 駐外外交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
四🐠、公務員
對於公務員的規定最嚴格,依據《公務員法》第四十四條和第五十九條以及《關於進一步製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關於黨政機關興辦經濟實體和黨政機關幹部從事經營活動問題的通知》《關於黨政機關領導幹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等規定♋️,公務員禁止從事營利活動👐🏻🗃,禁止在企業或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取酬。
相關規定還根據公務員的具體類型作了細化🤹♂️。如《監察官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監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職務,不得兼任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事業單位的職務🐲,不得兼任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執業律師🏄、仲裁員和公證員🚲。《法官法》《檢察官法》規定,法官、檢察官不得兼任律師、法律顧問、仲裁員等。
五、事業人員
對於事業單位中的公職人員,是否可以從事營利性活動或兼職取酬🧘,要根據身份、職務🍎、行業規定、兼職行為性質等區別對待📄。首先,參公事業人員不得兼職取酬。經批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或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公務員法》中不得“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和“兼職取酬”的規定。其次,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不得兼職取酬。中組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中組發[2013]18 號)和《執行中組發[2013] 18 號文件有關問題的答復意見》規定,黨政領導幹部不得經商辦企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等,並明確“其他領導幹部”包括非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內設機構的領導人員”。
對於事業單位中未擔任領導職務人員,能否從事營利性活動或兼職取酬,目前國家層面並無統一規定,是否違規,主要從三個方面判斷♿。一看其所在地區、行業領域、系統👳♀️、單位等是否有禁止性規定💁🏿。二看其經濟行為是否與其履職行為有沖突🤳🏼,可能影響正確履職🤸🏽🤦🏻♀️、公正履職。三看是否按要求履行過審批手續🤷🏽。《關於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等文件政策,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創新或者在職創辦企業等🧑🏻💼。此類人員只要根據文件精神要求履行過審批手續從事經營性活動的,均不違規違紀違法。
六💾、國企人員
對於國有企業中的公職人員,根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幹規定》第五條第(一)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或者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第(六)項規定,未經批準兼任本企業所出資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的領導職務,或者經批準兼職的📁,擅自領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本法規定與本企業進行交易。
七、村社幹部
對於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國家沒有特殊的限製。有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作出了限製性規定🏃🏻♂️➡️,如《浙江省村級組織工作規則(試行)》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班子成員本人及其近親屬🤱🏽、近姻親屬均不得參與本村建設工程和項目的投標🪙、承包”。
八、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對於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能否經商😼、兼職,一看有無相關明確規定,如《人民陪審員法》第六條規定🔯,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因此人民陪審員不得兼任上述職務。
二看其經商🎊、兼職行為是否與其履職行為沖突,可能影響公正履職,侵害職務廉潔性。如政府雇員,在其管理服務領域經營企業或在此類企業中持有股份🦣,與其管理服務對象合資合股經商辦企業等行為,與其履職相沖突👨🏻🦰,應屬違規🖐🏻。
九、離職、退(離)休人員
對於離職或者退(離)休人員🤸🏻♂️,從業或兼職違紀違法行為的關鍵要看是否影響原任職務的廉潔性、是否經過組織批準✪、是否謀取非法利益等🤟🏽。《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對系專業技術人員的事業單位黨員領導幹部🌌,如高校、科研院所領導人員退(離)休後,經組織批準,可以到與本單位業務領域相近的企業兼職,也可以按照平等協商、報酬合理的原則獲取薪酬等合法利益✔️。對於離職或退(離)休的黨員領導幹部,通過與原任職務無關的勞務活動獲得報酬,從事屬於一般社會觀念認可的日常經濟行為,應與具有濃厚商業性質的企業兼職區別對待。